发明与专利

校董会政策.10

日期: 200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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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学院”)是第一和最重要的承诺 教学. 此外,学院支持研究、追求和扩展 的知识. 学院认识到,在教学和研究过程中, 可能获得专利的设备、方法、产品、工艺、改进或其他 发现(统称“发明”)可能被构思和发展. 学院 希望通过本发明和专利政策(“专利政策”)确保任何 在学院的研究和学术研究中产生的发明 开发,传播,销售和商业化的共同利益 发明者,学院和公众.

学院制定本专利政策是为了:

  • 在学院的教职员工中营造一个教学、研究和学习的环境 和学生;
  • 以一致的方式促进研究和学术的发展和使用 配合及支持书院的使命;
  • 通过提供易于发明的程序来服务于公众利益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and
  • 确保学院和学生双方的权利、利益和责任 发明人是公平而一致地决定的.

本政策并不旨在阻止教师、职员或学生提交 这些个人拥有的发明(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 向学院申请专利并进行商业化开发和管理 个人与学院双方同意的条款.

就本专利政策而言,“学院员工”将包括(a)所有教员; 职员及其他因提供服务而获书院补偿的人士; 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以及(b)学生和学生工人,是否有报酬 或不.

政策


信息披露

学院员工应配合学院,及时向主席提交 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专利政策委员会(“委员会”) 任何和所有发明的书面报告,在构思或首次发明后立即提交 实际减少为实践,以较早者为准(“披露”). 信息披露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参与的个人或单位签字 发明的发展、创造或发现. 披露是必需的 不论该发明是否与之相关而被开发、创造或发现 大学事务.

发明所有权

  1. 根据下文第III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学院员工有权 拥有所开发的任何发明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a)完全在他们自己的时间内,(b)在他们与 大学(或者对学生来说与大学无关) 和助理),以及(c)只涉及偶然使用学院资源. “偶然的 “使用”大学资源是指正常使用通常可用的资源 对所有教员,如提供办公室或图书馆设施,和电脑.

    如果一项发明的所有权是由学院员工提出的,学院员工 须在其向委员会披露的资料中提出上述要求. 如有任何争议 对于发明的所有权,学院员工应负责 向委员会证明本发明符合所列的所有要素 以上.

    当一项发明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被学院员工要求时 并得到学院认可和同意,或者学院放弃其所有权 对于该发明,学院不承担任何费用, 与专利申请、维护、执行或相关的费用或负债 关于本发明的许可.

    有权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学院员工 发明人可请求委员会代表学院接受专利申请 所有权利益的分配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 所有者权益. 委员会没有义务接受任何此类指派。 但应根据此目的评估学院员工的请愿书 政策与书院.

  2. 根据下文第三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学院有权拥有 任何和所有不符合所有要求的发明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第3条第1款规定的要素. 以上. 学院员工应: 应要求,向学院转让他们在和的所有权利、头衔和利益 并应使学院知晓并可获得所有文件 以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材料,但学院员工未能制作 该等转让不得限制学院对该等发明的权利.

    学院将承担所有费用、开支和债务 与专利申请、维护、执行和许可有关 对这些发明. 按照本专利政策第四条第二节和第三节的规定, 学院可选择放弃其所有权权益并将其转让给学院 员工. 如果这种弃权发生,学院将不承担进一步的费用或费用 并且不承担与该发明有关的任何责任.

  3. 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产生的发明的所有权 及其各委员会、机构和其他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政府发明”)将受适用的补助金或专利条款的约束 合同. 在向政府学院披露信息后三十(30)天内 发明,学院应报告政府的发明,以适当的政府 机构界定政府的权益. 在 政府对政府发明没有要求专利或其他所有权,或者 放弃这样的权利,学院的专利政策将管理这样的所有权 政府发明,受政府规定的限制 合同、法律、规则、规章或其他.
  4. 由非政府机构资助的研究或其他工作所产生的发明 应受相关研究协议条款的约束 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由学院的专利政策.
  5. 所有与发明所有权有关的争议应由委员会解决.

蒙哥马利县社区学院专利政策委员会

  1. 特设委员会应负责本专利政策的所有方面 本协议规定的范围. 特设委员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
      • 信息技术副总裁
      • 学术事务副校长兼教务长
      •  每个学部一名教员
      • 行政和财务副总裁
  2. 专利政策主席将由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选出 程序将由委员会制定.
  3. 委员会将在专利政策确定的情况下举行特别会议 主席或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有些事项 需要深思熟虑.
  4. 在委员会收到来自或代表学院员工的披露后, 专利政策主席应及时向所有人分发该披露的副本 委员会成员,并召开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将 对学院员工披露的发明进行全面评估; 要么通过内部审查,要么通过转介给外部机构 委员会的裁量权. 在完成评估过程之后 委员会接受结果报告时,应通知委员会 以书面形式告知学院员工,无论学院是否打算要求所有权 以学院的名义颁发发明证书. 在没有情有可原的情况下 委员会将在三(3)个月内完成其评估过程 收到披露(如果披露是在期间进行的)(四(4)个月) 夏季月份). 如果委员会没有完成评价工作 在三(3)个月或四(4)个月内(视情况而定)处理 交货人通知该等故障后,故障将持续三十(30)天 ,则委员会应被视为放弃学院的权利 要求所有权.
  5. 如果委员会决定以学院的名义主张发明的所有权, 学院可以在这样的时间,并在其唯一的自由裁量权,准备,存档和起诉 就该发明提出专利申请或采取其他行动 认为与此有关的必要的或可取的. 如果是学院选举 不以任何理由申请和起诉专利或未能开始这样做 在确定所有权后的三(3)个月内进行处理 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则学院应被视为已放弃 其对该发明的所有权,并应要求转让其在该发明中的权利 发明给这样的大学员工.
  6. 如委员会自行决定学院不应或 无权要求该发明的所有权,那么学院雇员应 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本发明. 在学院员工那里 要求时,学院应将其所有权利、头衔分配给该员工 以及对任何该等发明的权益.
  7. 如果委员会决定,学院有权要求所有权的一个 委员会应寻求使该发明的公共效用最大化. 为此目的,委员会可代表学院订立一份或 更独家或非独家许可,销售或其他协议,在其唯一的自由裁量权.
  8. 大学雇员可就委员会的任何决定向大学校长提出上诉 大学.
  9. 除非有任何相反的情况,如果委员会希望申请专利 申请或以其他方式采取与发明有关的任何行动,其中涉及 除学院的附带费用外,此类行动应要求 经委员会建议,由学院院长以书面批准.

收入分配

  1. 所有从发明中获得的收入都归学院员工所有 第4条之规定,归学院职员所有.
  2. 所有由发明产生的收入均归学院所有 第4条之规定,应依下列程序分发.
    • 学院应首先扣除由其或其代表产生的任何费用和开支 与本发明的专利、许可和营销有关. 任何这样的 学院员工在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产生的费用或开支 也将被扣除并支付给学院员工. 由此产生的 这些扣除后的收入称为“净收入”。.
    • 从净收入中,委员会应扣除和提取20%的资金用于 未来经营和未收回的营销成本(“专利基金费用”).
    • 扣除专利基金费用后的剩余数额,应当提及 作为“可分割收入”. 可分割收入的划分如下 (a)学院员工将获得可分割的第一个100,000美元的50% 收入和超过100,000美元的可分割收入的25%,以及(b)剩余部分 可分割收入的三分之一将由学院按照 以下安排.
      • 10%用于学院员工计划(如果有的话);
      • 学院员工部/分部30%;
      • 30% to the 大学’s 教务处; and
      • 百分之三十作为学院的一般基金.